“早期的苏格拉底将法律分成自然法和人定法,并认为自然法是神的意志,具有普遍性;人定法是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具有易变性,并认为自然法(即神法)高于人定法。在理论上最早正式构成自然法思想的是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前 350——前 250 年),其创始人芝诺首先提出了自然法的定义,他们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适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因此,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Common Law of Nature),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自然法——神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