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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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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3 13: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http://bhgj.hkedu.sh.cn/jiaoyanzu/zsd/printpage.asp?ArticleID=51

北虹高级中学  付文治

内容要求:1.《教师法》的基本内容;

2.《教师法》的社会背景。

思考要求;《教师法》反映的时代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历经十个春秋,他以法律力量明确规定了教师这个职业,折射了教师这一古老特殊的社会阶层在世纪改革大潮里中国的变化,是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我国立法历史上也可以说是教师由过去传统的天地君亲师的伦理走上了现代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

整部《教师法》包含三大部分。首先是关于教师的权利有三部分。(一)关于教师的职业自由权。依据法律教师可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但在实际上,这是很难落实的。基本未见成功事例。校方会以上面规定或经费问题对付过去。行政部门当然是谈不上,教师的一切都在那儿,教师是不能说的。在近十年下岗之风肆虐之际,广大中小幼教师大都谨尊上面教诲,能在闲暇之余有议论已属不易,从教育内容到教学内容及评价方案的制定教师有多少发言权?依据《教师法》,教师的职业自由权还体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自古至今,都说“教无定法,学无定法”。教师进行教学的自由度是很大的,《教师法》也并未超出习惯法,而在实践中,升学率、无穷无尽的教材限制、学生在校时间的限制、对教师的考勤制度以及办公条件等等,都已使“教无定法”徒具虚名。教育家孔子实践了自己的教学理念,两千年后的孔子——陶行知实践了自己的理念。还有现实中的普通教师能实现“教无定法”的理念吗?教师自己的学识水平已不是那么十分重要了,学生的成绩和就业就是体现,教师这一权利看来反而越来越得不到体现了。依据法律教师的职业自由权还体现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一权利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教师应该根据学生的发展实际来全面评价学生,可社会大潮不要教师这样看问题,社会不断地宣扬实业家、大款都是教师评价的差生,教师传统的价值观被社会抹去了。正确的育人观破碎了。学校、教师都不要做恶人,于是千篇一律的评价、好声一片的手册弥漫学校,教师敢说这不好吗?在实际落实中,教师的真心话能泼洒在“鉴定”一栏里吗?

(二)关于教师自身发展权,一是体现在可以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目前我们许多一线教师从事科研苦于时间和经费,课时不足还要扣款,作业量不足挨批,经费以及科研场所在大部分中小幼学校是没有这一专项的,有许多教师的一些积累,保存或整理都成问题。我们中国是会议的大国,可是轮到中小幼教师参加会议那就显的稀少和寒酸了,理科教师想用金字塔来阐明科学,文科教师想用金字塔开启学生的思考,可实际看到金字塔的中小幼教师有几位啊!二是体现在教师可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目前我们教师的培训全部是指令的、自费的,不培训会影响饭碗和工资,但培训了未必有好处。比如工作十年参加了三十门课程培训,工作一年参加了两门课培训,这没有本质区别。本来上一节课的水平就不同,而实际的一节课奖金完全相同,一篇教案的经济价值是一样的,这能刺激人们去多学习,多发展吗?教师工作以单位时间来计算,而不以实际价值来计算,完全与于第一、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相反,这肯定制约了该项权利的落实。

(三)关于教师福利待遇权。目前,全国大部分教师已按时获取工资报酬,这是《教师法》颁布后两任政府不断努力的结果。按当初规定,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平均水平。但近十年以来的社会发展,单位奖金成为工资的重要一块,此时教师待遇早已相形见绌。《教师法》规定要为教师住房、就业提供方便,可是如今能享受这一块方便的人却没有了。并且继续退化,分房政策没了,货币分房也不沾边。大部分中小幼教师被抛在了政策外面。一般的中小学教师为社会发展提供了成批合格的学生,也为杜绝一大批问题学生走上邪路煞费苦心,安定了社会,又解决了许多家长的心痛,为社会做的是最伟大的事业,为未来做的是基础工程,但相反的是高产出得到的是低回报、他们自己无住房或少住房,自己的子女学习和就业困惑着他们,越是有优秀学生的少数学校,低产出却高回报,我们是普及教育还是精英教育呢?同样在一所学校,一位即将退休的教师默默奉献30年甚至更长,其工资水平与刚刚成为教师的一位年轻人差距有多少呢?如果与不同行业的学生的学生的……相比,他的积累学识和付出又有什么价值呢?时代在发展,可《教师法》怎么就不改呢?许多法律都改了,他就怎么可以不变呢?如果横向来比,广大中小幼教师由上世纪《教师法》颁布前的地位到如今,是提高还是降低呢?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这里与总则中的第四条、第五条是十分符合的,教师是一种特殊职业,其义务的要求是很高的,尤其是中小幼教师的义务是超时间的,在教学后他也要为人师表,也要对自己的学生进行教育,还承担着教育家长的义务,教师的一切都让这一切占有了。这种义务的价值究竟怎么体现呢?目前的高失业率据说要严重冲击教师,所以更有一大批中小幼教师更加义务地奉献自己的一切去为学生服务,真的是一根蜡烛了,燃光了,却没有给自己的亲人留下什么,只有烛泪。

《教师法》的另一大块是对由于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规定有行政处分以及解聘等处罚和刑事责任两种,规定也符合国家宪法的基本内容,但既然是一部关于教师的宪法,应对教师的惩戒权以及教师的违反惩戒权行为和后果做详细规定,这样才能体现教师职业的特点,从法律上界定这一职业的特征,让教师去充分工作,而不单以资格证作为教师身份的标志。为普通法律去做注脚。

《教师法》规定了对教师的考核,目前把教师作为公务员考核,这其实是不应该的,教师工作与公务员工作的业绩和水平究竟用什么来衡量,这似乎是更应考虑的问题。怎么可以相同呢?

一九九四年实施的《教师法》随着时代的变化是要修订了,新世纪的社会对教师和教育都有了新的要求,教育对外开放的现实也提出了许多新问题,而原《教师法》并未从根本上遏止广大中学教师流失的严重问题,未从根本上解决有关教师发展的诸多矛盾,没有改变薄弱学校的不利地位,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普及义务教育中的与教师资源相关的一些问题。作为《教师法》实施对象中的广大中小幼教师更是期盼着反映教育现实、体现教师呼声的新《教师法》尽快出台。法律是社会现实的反映,那么原《教师法》能否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呢?

   有一种理论宣称,如果任何一个人真正发现了宇宙存在的原因、宇宙存在的目的,宇宙就会立刻消失,被某种更为怪异、更难以理解的玩意儿取代。
  还有另外一种理论宣称,上述事件已经发生了。
  迄今为止,故事的发展如下:起初,创造出了宇宙。
  这激怒了许多人,被普遍视为一种恶劣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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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3 18:09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国家常常是法律制定的好,可是这些空头文章有什么用?有没有谁考虑过我们真的要较真需要付出多大的成本和代价?学校侵犯我们的权益,如果不是忍无可忍,不会有人去反抗,为什么?
只要哲学以惊奇为基础,他就结束于理解之中。然而当绝望向哲学提出由“悲哀与诅咒”得出的问题时,“理解”能给人什么呢?理性通常炫耀的天赋——智慧、正义感、口才都毫无力量去反对标志着所有可能性的终结和毫无出路的绝望。——舍斯托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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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3 18:47 | 只看该作者
我天生难懂的两个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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