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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华:柏拉图《法律篇》卷VII-IX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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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6 04: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立法者的道歉和自辨:柏拉图《法律篇》卷VII-IX释
::: 凡间法则与众神国度的叙述者 :::..

THE NINE MOUSAI
(九缪斯)
Goddesses of music, song and dance and the source of inspiration to poets.
As the patrons of literature they were also the goddesses of knowlege who knew of all things that came to pass. Later the nine Mousai became “goddesses of liberal arts and sciences”(自由—通识学艺之守护神女), and each was assigned a specific sphere.
The mother of the Mousai was the Titanis Mnemosyne(记忆女神), who was sometimes numbered as one of three elder Mousai.
The nine were depicted as beautiful young women holding various musical instruments and attributes.
  
——Framed with Note by 林国华
立法者的道歉和自辨:柏拉图《法律篇》卷VII-IX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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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陌生人的教育计划在卷七达到颠峰。在这一卷可以称之为《法律篇》的灵魂的对话中,雅典陌生人几乎没有定立一款实在法条。——所有注意力都凝聚在教育上面。雅典陌生人从初生的婴儿开始他的教育,因为“第一年是一个人一生的开始”(785a)。在教育的名下,雅典陌生人明确地提出了法律的缺陷以及教育的必要:   

在家庭等私人领域,有很多不为大多数人所知的看似琐碎的事情在发生。由于人类灵魂中的苦痛、快乐和欲望等种种激情的折磨,这些事情与立法者的律令背道而驰,并轻易地左右公民的道德心性,使其互为纷争龃龉。这无益于邦国的健康。因为尽管在这些琐碎的事情上面订立法律并实施惩罚显得小题大做,但是这些事情却会反过来无时无刻地以琐碎的、不受法律惩罚的方式隐秘地败坏掉整座法律大厦。(788a-c)   

在这段陈述中,我们很清楚地看到,教育意在私人领域,而法律则面向邦国。然而,细究之下,私人与公民二者之间的界线变得非常模糊,因为二者时刻分享着某种共同的东西,或者说是被某种同样的东西所捆绑,那就是痛苦、快乐、欲望。正当的教育将从这些激情中催生出德性,反之,扭曲的教育则导致邪恶。德性的灵魂服从法律,邪恶的灵魂则败坏法律。雅典陌生人因此声称:   

除非邦国之中的私人家庭得到良好的教养,否则,公共事物(res publica,即“邦国”)就不可能获得稳固的法律基础。(790b)   

在此之后,雅典陌生人重新表述了呈现在第七卷的教育理念的本性,并将其提升到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们现在所描述的所有事情被通称为“不成文法”,我们所说的祖宗大法也在此列,二者具有相同本性。我们先前的考虑是正当的,即这种不成文法既不能称之为法,但同时我们有不能置之不理,因为他们是维系整个邦国的隐秘丝带。它们无所不在地渗透在成文法的字里行间。作为从远古流传下来的风习,如果它们得到正当地确立和沿袭,则无异于一座保护成文法的坚盾;但是如果它们误入歧途,则无异于一座大厦的古老地基发生歪斜,其结果必然是整座邦国倾颓倒塌,取而代之的是普遍的毁灭。克莱尼亚斯,想想吧,作为立法者,这一点你一定要谨记在心:你必须把新的邦国维系在所有可能觉察到的丝网中,不能漏掉一根丝线,不管是粗大还是纤小,不管它被称为法律,还是风习,还是民族的进取偏好。因为正是这些东西才可能使一座邦国得以屹立,而使得这些东西生命常青的秘密则在于把它们和谐地编织在一起。因此之故,当我们看到我们的法律中有那么多看似琐碎的风习惯例纵横交错的时候,那又有什么奇怪的呢?(792c-e)   

教育因此是一种立法。它立的是不成文法。这一类法不是雕刻在大理石或铜版之上,而是写在公民的灵魂中。这一类被法被近代卢梭誉为国家的真正大法:   

这种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法律或替代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替代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习俗、风尚,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不认识的,但是其他所有方面的成功全部有系于此,这就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只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只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1】   

到此为止,雅典陌生人的论题都围绕着两个主题展开:(1)法律的不足和(2)教育补足法律。由于雅典陌生人的迟疑,他的两个对谈者始终没有机会实施实际的立法工作;同样,由于持续不止的教育论题,我们至此都始终没有机会看到法律本身的自我主张究竟如何。正如中古学者法拉比(al-Farabi)看到的,《法律篇》前八卷的论题均局限于“法律的根基”【2】 ,而不是法律本身。   

《法律篇》的情节在第九卷发生转折。这一卷是地地道道的“法律篇”,正如第七卷是地地道道的“教育篇”一样。这一卷以“dikai”这个面目可怖的字开篇。“Dikai”有法律、正义、惩罚等意思,其神话形象不仅仅由来自光明的奥林匹亚国度、性格温和的宙斯之女“正义女神”代表【3】 ,更与诞生自黑夜国度的三个可怕的命运女煞神有着千丝万缕的亲缘【4】 。这个字向我们传达了一种严厉肃穆的气息,这正是法律固有的气息,它暗示我们提前做好准备去翻开严厉肃穆的第九卷。——毕竟,法律的本性来自冷硬的暴力,而非温软的劝说。对于法律的这种严厉肃穆,雅典陌生人似乎显得很不安,他甚至认为以如此严厉冷硬的手段对付美好的人性简直是人类灵魂德性的“耻辱”。对于这种耻辱,他以至于不得不表示歉意,然后才能开始继续他的探究。让我们来看看雅典陌生人代表立法者在灵魂德性的法庭面前所做的著名道歉:   

在立法行动中弥漫着耻辱感,而我们正要【怀着这种感觉】干下去。国家内部的所有犯罪行为的所有细节必须得到有力的约束,所有的行为都必须遵从德性实践的教导。在这么一个德性之国中,如果假定有那么一小撮人,他们将要犯下在其他国家发生的那种令人发指的罪行,以至于我们不得不提前针对他们立下法度以为防范,以此威胁、震慑、惩罚他们,就好像这些人必定会出现似的,——这样的想法难道不让我们感到耻辱吗?然而,我们应该考虑到,我们并不是古代的立法者,他们为英雄和诸神的后代立法,而且据说那些立法者自己就是神的骄子,承受他们的法度的子民都拥有神圣的世系。而我们只是普通的世人,我们只为世人的子孙立法。因此,我们要准备把我们国民中间的某一个人预想成一个心硬如铁、顽固不化、甚至连烈火也烧不掉的谬种,而且,这种想法并非不仁!(853b-854a)  

我们看到,这篇为立法者的耻辱感而做的致歉似是而非,它最后似乎摇身变成了立法者对法律和立法职业所做的辩护。雅典陌生人的雄辩修辞透着无法过滤掉的苦味,赋予这篇修辞以力量的正是使得这份修辞透出苦味的那个苦涩的真相:我们不是为神子立法,我们为人子立法,而在神与人之间、神事与人事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差异。然而,雅典陌生人在第一卷末尾就告诉我们,教育的目的在于关护灵魂的德性,而灵魂的德性被称为“神圣的善”。可是,在这里,在第九卷一开始,他又告诉我们人和神的尖锐差异使得人无缘分享神世的东西,以至于立法者的法度必须只着眼于人之为人的东西,而放弃人神同性的幻想。因此,所谓“神圣的善”也就似乎渺不可及了。笔者认为,教育的局限从来没有象在这个地方一样被有力的表达过。   

如前所述,教育旨在回到起点。通过回到起点,教育致力于探究原因,而这正是哲学。在哲学与立法中间似乎横亘着一条界线,因为前者似乎念念不忘于神事,而后者则对人事耿耿于怀(965b-969c)。这正像雅典陌生人凭借那个医生的寓言所告诉我们的:  

把那些生活在现行法度之下的人类比为被奴隶医生救治着的奴隶,这并非糟糕的比喻。我们要对下面发生的场景谨记于心:如果这个凭借经验而不是推理开方治病的医生有一天看见一个自由人的医生正和一个生病的自由人展开长长的对话,运用近似哲学推理的论证,从疾病的起点入手把握其特性,然后又进一步追溯到整个身体的本性,那么这个奴隶医生肯定会忍不住哈哈大笑……然后对那个哲人似的医生说:“笨蛋!你不是在医治这个病人,你是在教育他,就好像他所需要的是成为一个医生,而不是健康!”(857c-e)【5】   

医生的寓言在对话的早些时候已经出现,那时,雅典陌生人要就法律序言的必要性提供一份证词。在那里,自由人的医生被类比为哲人,他用温软动听的言辞施行劝服;而奴隶的医生则被类比为僭主,他用冷硬肃穆的暴力实施惩罚(720a-e)。我们不应该忘记,哲人和僭主代表着两类“最高的人种”(human types)。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似乎力图使这两种人合二为一。但是,《法律篇》的发展情节告诉我们,这两种人不但没有合二为一,反而互为犄角,彼此看透了对方的致命弱点,从而给对方设下难以克服的障碍。——在哲人和僭主之间,在哲学与法律之间,或者说在神和人之间不存在和解【6】 。不管人事如何迁徙流转,哲人式的医生依旧会和他的若干高贵的朋友相邀相携,深深地退入灵魂的圣地,过着一种与“暮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相类似的生活 【7】;而那个僭主似的医生则依旧孤独地留在被病痛折磨着的人类历史里,并对人世中的是非短长握有最有分量的发言权。——正如近代一位粗朴的圣徒所洞察到的:   

“这个世界真的是一个病态的东西……健康的英雄少之又少,上帝要花血本儿才能造出那么一个两个。可是,尽管如此,世界还得需要治理,除非世人都决心变成畜生!所以,这纷纭的世事不过就是打打补丁讨讨饭罢了;它简直就是一座医院”。【8】  

————

注释:


【1】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1980,卷二,末尾。卢梭的这段论述和《社会契约论》结尾关于“国民宗教”的章节为十九世纪法国历史学家古朗热(Fustel de Coulange,1830-1889)提供了直接灵感,使得后者的《古代国家》(LA CITÉ ANTIQUE,1866)成为研究“前哲学时代”(或者“前自然正义【natural right】时代”)的古代城邦国家文物制度(nomoi)的一部杰作。比较圣保罗《罗马书》2:15。在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格涅》中,可以读到安提格涅对“前哲学时代”的“国家大法”的优美总结:

For these Decrees were neither made by Zeus,

Nor by th’infernal Gods, from whom Mankind

All other Rights derive.Nor did I think

The Pow’r of mortal Man so great, that Laws

Not written, but acknowledged by the Gods

To be eternal, it could violate.

Why then should I, deterr’d by mortal Rage,

Neglect to see the heavenly Powers obey’d?

【2】法拉比《<法律篇>疏义》,中译文见程志敏译阿而法拉比《柏拉图的政治哲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第69页。

【3】赫西俄德,《神谱》,第901-903行。

【4】赫西俄德,《神谱》,第216-223行,比较第905-906行。注意《理想国》以命运三女神分配来世善恶命运的“俄尔神话”为结尾的语境。

【5】但是,比较720a-e。

【6】如果把问题从哲学——法律层面(de jure)推展到历史层面(de facto)的话,那就是说,在“雅典人”和“斯巴达人”之间不存在和解。我们可以把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看作对这种不和解的历史证据。

【7】比较柏拉图《斐德鲁篇》(Phaedrus)的场景;《法律篇》的场景(朝圣路上、青翠的松柏树等)异曲同工。

【8】“The human world is indeed a sick thing… [T]he health heroes are rare, and God provides them at dear price. Still, the world must be ruled, if men are not to become wild beast. So things in the world in general remain mere patchwork and beggary; it is a veritable hospital.” 马丁·路德,《赞美诗第101篇疏义》(Martin Luther, Commentary on Psalm 101);比较柏拉图《法律篇》853b-85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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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华 撰写

转自西政法研所网站:http://www.swupl.edu.cn/fayansuo/

载《古典的“立法诗”》,上海三联2006,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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