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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1: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次通过“读书时间”给大家介绍的与以前的有所不同,这是迄今为止我认为最有价值的著作,面向网友们最最心水的推介!
  当然了,但凡有价值的,尤其是现时有价值的东西,都不是那么容易读懂的,我向大家推荐的这本《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也是如此。大家看着书名,可千万不要以为是那种现时充斥着书店货架的什么“白领策略”呀,“成功口才”呀之类的“泛泛而谈等于空谈”的流行文化书籍。这本书是H. Peyton Young 教授的代表作,代表了博弈论制度分析的最新和前沿成果,代表了国际上的“institutional analysis”从以科斯(Ronald Coase)和诺思(Douglass North)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经济学”向哈耶克(F. A. von Hayek)主义的“习俗、惯例和制度生成与变迁机理的博弈分析”的转变,其理论分析方法充分利用了国际上最新的演化博弈论的理论进展。
  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发现,与新制度经济学从交易费用的计算和节约的理论视角所得出的社会发展和制度变迁是决定性和确定性的理论信念相反——演化博弈的社会变迁的理论分析证明,由广义的“institutions”概念所包涵人们的习惯、习俗、惯例以及包括法律、宪法和国家形式等制度安排和式样,都是由具有一定理性但只是具备分散和分立知识的个人在不完全信息中博弈的随机历史结果。本书一开始就引用了Friedrich von Hayek在其著作《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中的一段话:

“合理经济秩序的问题完全取决于如下事实:我们所必须运用的有关各种情形的知识,从来就不是以一种集中且整合的形式存在的,而仅仅是作为由所有彼此分立的个人所拥有的不完全且经常相互矛盾的分散知识而存在的……。假如某人的大脑知道所有的事实(正如我们实际假设所有的事实对于作为观察者的经济学家来说都是给定的那样),就会有解决问题的惟一办法。即使我们能够证明这一点,决非解决了上述问题。相反,我们必须说明,一项解决办法究竟是如何通过每个人只拥有部分知识的人们之间的互动而得以产生的。”

  曾有哲学家说过,具体的一门学科只有发展到可以充分运用数学工具的时候才能是成熟的。H. Peyton Young等人研究的,正是如何运用数学,逻辑语言证实Friedrich von Hayek如此具有吸引力的观点。
  当然了,作为一名非专业的爱好者,对于这样一部需要研习,思考的著作并不敢说确切理解,因而不便过多地说自己的思考成果。在此,就让我引用本书译者王勇的老师,“复旦人”韦森对本书所写的《译者序》吧:
  “在当代经济学的博弈论惯例和制度分析以及演化博弈论研究领域中,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H. Peyton Young 教授均是一位国际著名的经济学家,而呈放在读者面前的这部《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制度的演化理论》,则是Young教授的代表作。在当代经济思想史上,如果说美国经济学家Andrew Schotter(1981)的《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是博弈论制度分析史上的第一块里程碑的话,Young 的这部《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则是在博弈论惯例和制度分析这一研究“向量”上迄今所能见到的最重要、最系统亦可谓是最新和最高成果。正是因为这部著作,Young教授在国际经济学界赢得了巨大学术声誉,被国际经济学学界公认为博弈论制度分析领域中的权威学者。
    H. Peyton Young教授于1945年生于美国伊利诺斯州的艾宛斯顿(Evanston)。1966年,他以优异的成绩获哈佛大学一般研究学士学位,并于1970年从密执安大学获数学博士学位。后来,Young曾任教于纽约城市大学和马里兰大学。自1994年以来,Young任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Scott & Barbara Black 讲座教授,并从1997年开始任布鲁金斯研究所社会与经济动态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和中心主任。除了《理论与实践中的平等》(1994)、《个人策略和社会结构》(1998)和《公平提议》(与M. L. Balinski合著,2001)这三部学术专著外,作为国际计量经济学的资深会员(fellow of econometric society),Young 教授还主编了4部著作,并有数十篇学术论文在《美国经济评论》、《计量经济学》等国际顶尖学术刊物上发表。
    说来对Young教授的研究工作及其进展,笔者已关注多年了。在1997年在澳洲教书期间,我曾读到他在他发表在1996年第2期《经济展望杂志》上的“惯例的经济学”一文,当时曾拍案叫绝。之后,我尽可能地收集Young教授已发表的文著,并在拙著(韦森,2001)《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第6章“惯例的经济分析”中专门介绍了他的理论贡献(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这一章,这对阅读本书并全面把握Young教授的整个理论进路,也许会有一定的引介作用)。1998年回国执教复旦后,又我所所讲授的比较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等课程中不断向自己的学生介绍Young教授的理论工作。1999年,当再次回澳工作期间,我在母校悉尼大学图书馆中第一次借阅到Young教授的这部著作,并当时就决定,回中国后,一定要组织学生或同事把它翻译到中文中来。
    2000年上半年回沪后,我曾给Young教授发了封电子邮件,说准备组织自己的学生把这部著作翻译成中文,随即得到了Young教授的热情支持。他还亲自与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联系,帮助商谈中文版权之事。在获得Young教授的鼎力支持之后,我随即在国内联系出版社。当时,曾有北京的一家出版社承诺出版这部书,这家还开始与普林斯顿大学联系这部书的版权事宜。在中方和外方出版社在决定翻译出版这部书的中译本事宜上有了些眉目后,我即让1998年回国所教的第一个学生、时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CCER)读书的王勇开始翻译此书,自己则匆匆忙忙在2000年下半年去剑桥大学访学去了。
  2001年上半年从剑桥返沪后才发现,原来“人走茶凉”:一部如此重要的学术著作的中译本出版之事,竟被国内那家出版社“悬置”起来了(大概是他们听说这部著作中有几道数学公式吧!)。于是,从英伦回沪后,我立即联系上海人民出版社。曾蒙何元龙先生慧眼识金,并蒙陈昕先生鼎立支持,上海人民出版社很快从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获得了这部著作的版权。然而,在获得版权后,本书译者王勇却到了在CCER作硕士论文的最后阶段。不久,王勇又收到芝加哥大学经济系的经济学博士候选人的录取通知书。在此情况下,王勇日夜伏案,冒着今年夏季的高温酷暑,终于在9月初飞往美国之前把这部著作的大部分译稿的文档传留给了我。于是,就有了这部著作的中译本。在王勇的翻译过程中,Young教授及门弟子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经济系的博士张俊富先生曾阅读过本书的中文初译稿,并给予了大量和热情的帮助。对此,我和译者王勇均深表谢忱。
  目前,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中国,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均可谓红红火火。时下,在中国经济学界,可谓是个个谈“交易费用”,人人讲“制度”。然而,当国内经济学界的同仁谈“制度”时,大多数人心目中可能只有Ronald Coase,Douglass North,Armen A. Alchian,Harold Demsetz,Oliver E. Williamson,Yoram Barzel以及张五常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New Institutionalism)及其理论和学说,可能不少人到目前还不晓得,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当代经济学的制度分析领域中,还有另外两个流派,那就是以当代经济学的大师Kenneth Arrow,Frank Hahn,Jürg Niehans等一批当代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家对一般均衡模型中交易费用可能位置的研究,Andrew Schotter,Robert Sugden, H. Peyton Young,Avner Greif和青木昌彦(Masahiko Aoki)、以及John Harsanyi,Ken Binmore等为代表的博弈论习俗、惯例和制度的经济分析。由于对当代制度分析中的这三大流派的基本思路笔者(韦森,2003b)已在最近的一篇文章做了粗略介绍,这里就不再重复了。我这里只想指出,从Schotter(1981)的那本《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到Young(1998)的这部《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可谓是代表了博弈论习俗、惯例和制度分析的主流进路和理论进展。笔者并乐观地估计,这一研究“向量”在未来将会蓬勃发展,不但会有更多的理论文献出现,从而不断地把Friedrich von Hayek的深邃繁复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程式化和规范化,而且会把当代制度分析中其他两个流派的理论成果吸纳进来,继而这一研究流派也许会成为国际上未来在这一相关研究领域中的“主流”。
  毋庸置疑,就目前来说,在国际上经济学制度分析的“主流”还是以Coase 和North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从实质上来说,这一流派的主要理论进路是充满着新古典主义主流学派的理论精神的,即从经济学审慎推理(prudential reasoning)的视角考察和反思种种社会建制和制度规则是如何被理性的经济行为人谋划、设计和建构出来,并在理性行为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计算中不断变迁的。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奠基人Coase教授的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分析进路,生产建制结构的选择源于经济当事人对交易费用节约的理性计算;而对North教授来说,制度变迁(institutional change)则源于理性的政治和经济企业家为节约交易费用而诉诸的制度创新和变革的种种努力。很显然,无论是Coase、North,还是其他新制度经济学家,其隐含的基本方法论基础和理论假设还都是Young教授在本书中第一章中所言的那种经济当事人是“极度理性的”(hyper-rational)。这就与197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的Hayek的基本理论进路有着实质上的差异。读过Young教授在本书前面所引的Hayek 在其著名的“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一文中的那两段话,再反思一下以Coase和North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整个理论进路和方法论基础,读者自己也许就能辨识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进路与Hayek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异同来了。
  理解了当代经济学中的新制度学派与Hayek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学理分析和理论洞识中的不同,也就自然能理解新近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理论进路与新制度学派在各自理论建构中的差异来了。因为,当代博弈论习俗、惯例和制度分析学者,无论是Andrew Shortter,Robert Sugden,还是H. Peyton Young,以及其他学者,他们大都公开标榜自己是一个Hayek主义者,并把自己的博弈论——尤其是演化博弈论——习俗、惯例和制度分析的理论任务,确定为把Hayek思想的程式化,或者说用博弈论的理论工具来展示和证明Hayek的思想和理论发现。从这一视角来说,把国际上上大多数演化博弈论社会经济理论家认作为是Hayek思想的当代诠释者,这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即使这些演化博弈论经济学家(包括Young本人)也在许多场合公开承认这一点)。
  对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理论程式与演化博弈论的社会秩序分析进路稍加比较,就会很容易发现,前者比较注重产权、契约和法律这些正式制度规则与市场的建制安排的建构与变迁的理论分析,而后者则更加注重对个人习惯(usage, habituation)、习俗(custom, mores)、惯例(convention, practice)这些作为人们生活世界中的常规性、社会秩序、非正式约束的自发生成机制的理论研究和模型阐释。这样一来,我们又不能不且不得不涉及到对英语中(严格来说在以拉丁语为共同祖先的均质欧洲语——即“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一词的理解以及其在中文的对应翻译问题上来了。
  许多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在近些年来的文著中,我一再指出,把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翻译为中文中的“制度”是不合适的(见韦森,2001,2002,2003a,2003b)。因为,按照西方国家人民大众的日常使用这个词宽泛涵义来判断,尽管“institution”一词涵盖中文中“制度”(且主要是指“制度”)的意思,但决非限于中文“制度”的涵义。正如在这本书第一章导言中Young(1998, p.x)教授所指出的那样,按照英文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在英文中相当于中文的小《新华字典》)的界说,“institution”是指“an established law, custom, usage, practice, organization”(这个定义实际上取多卷本《牛津大辞典》诸多繁复定义中的一意)。这个解释最简单,一下子道出了这个英文词的最基本涵义。如果我们把这一定义拆解开来,并沿着构成这诸多含义的词序从后面往前看,就更能体悟出这一“大众使用法”之界说的精妙之处了。在这一界说中,“an established organization”很显然是指英语中“institution”的另外一重含义,即“组织、机构”的意思。依次往前,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惯例(practice)、一种习惯(usage)、一种习俗(custom)、一种法律(law)。按照《牛津英语辞典》的界定,另外据笔者在英语国家十几年的生活中对人们日常使用这个词的观察和体验,我觉得除了法律这种正式制度规则外,“institutions”概念是应该包括人们的习惯、习俗、惯例等在其中的。但是问题是,一旦把“usage”(习惯)、“custom”(习俗)、“practice”(惯行方式或惯例,这个英文词在西方人的实际使用中常常等价与另一个词“convention”,而较少指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实践”概念)和“convention”(惯例)等包括进“institutions”概念之中,那么像Andrew Schotter(1981)那样只把“institutions”仅仅理解为与中文“制度”相等价的正式规则和由这种规则所界定的社会结构安排(structural arrangement)或构型(configuration)这种双重存在就有问题了。因为,从这一理解和界定中,你很难说个人的“习惯”是一种这种意义的制度、习俗是一种制度、惯例是一种制度。经过多年的反复揣摩,我觉得西方文字中的“institution”一词的核心涵义是《牛津英语大词典》中的一种定义:“the established order by which anything is regulated”。《牛津英语词典》中的这一定义直译成中文是:“业已建立起来的秩序,由此所有的事物均被调规着”。这一定义恰恰又与Hayek(1973, pp.44-46)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所主张的“行动的秩序”是建立在“规则系统”基础之上的这一理论洞识恰好不谋而合。到这里,也许读者能明白近几年笔者为什么一再坚持要把“institution”翻译为中文的“制序”(即由规则调节着的秩序)这一点了。因为,正是依照《牛津英语辞典》的界定,笔者把英语以及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s”理解为从“个人的习惯(usage) → 群体的习俗(custom) → 习俗中硬化出来的惯例规则(convention) → 制度(formal rules, regulations, law, charters,constitution等等)这样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过程。这是笔者(韦森,2001,2002,2003a, 2003b)在近几年一再坚持将“institutions”翻译为“制序”的主要理由。
  大致了解了西方文字中“institutions”一词的宽泛涵义以及中文“制度”一词在汉语演变过程中的沿革过程,读者也许就能明白笔者在最近几年艰苦得理论探索中一直在自己的著译中坚持把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s”译为“制序”原因。这一点深为王勇所理解。但是,王勇在翻译这部著作时,曾写信给我,说考虑到当前中国经济学界——尤其是是制度经济学界——已习惯用“制度”了,再考虑到读者的可接受度,建议还是在中文译稿把“institutions”翻译为“制度”而不是“制序”。另外,在近两年的语言哲学与语言学的实际研究和思考中,我深深体悟到,再一定历史时期,语言(包括其中得词汇)一旦形成,就是个惯性很大的系统。因而,要他人让别人接受另一个新造的词汇,那是一件非常困难和几乎在短时期是不可能得事。于是,在近来的思想中,我深深地陷入这样一个痛苦的困惑之中:是用新造的“制序”“新瓶”装本来就应该装入的更多的“旧酒”,还是通过拉伸本来就含混和颇有伸缩弹性的“制度”“旧瓶”装“新酒”(习惯、习俗、惯例)等。在最近与经济学界的同仁交流中,我深感到,后一条进路显然更轻省些。于是,这里我接受了王勇的提议,即在这部著作中,我们按照中国经济学界的惯常译法,把这部著作中的“institutions”全部译为“制度”。但是,我这里特别提醒读者,Young教授在这部著作中包括习惯、习俗、惯例、法律、制度、建制等等极宽泛的涵义上来使用英文“institutions”一词的,并且与Schotter(1981)对“institutions”的理解显然有很大差别(Schotter是严格区别开“convention”和“institution”的,而Young则按西方人民大众的惯用法认为后者包括前者),并与Hayek,North以及当代著名美国语言哲学家John Searle对作为“秩序中的规则”(即正式约束)“institutions”的理解有差异,也比Coase对这个英文词的使用中所理解的“规则中的秩序”(即市场的建制结构)的理解涵义宽泛得多。这里令我比较放心的是,只要读者读一下本书第一章的第一段话,就会自然明白Young教授在这部著作中所使用的“institution”到底是指什么了,也就会理解他所理解的“institutions”是个多么宽泛的概念了。
  理解了Young 与Schotter在对“convention”和“institution”的把握以及对二者的关系上理解上的差异后,再阅读本书,我们就会发现,Young教授本人把这本书的副标题确定为“An Evolutionary Theory of Institutions”,但他的整部书的大多数理论模型均实际上是试图从理论上在再现人们现实生活中的种种“conventions”的自发型构和演化过程。在1995年《经济展望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Young曾把自己的工作认作为“惯例的经济学”,我想,他的这一自我界说也大致适应于这部著作。
  另外值得注意得是,读过Young教授的这部著作后,再把Young的这种Hayek式演化博弈论的习俗、惯例和制度生成论与新制度学派的理论进路进行比较,我们就会发现新近演化博弈论惯例和制度分析的理论进展和意义在哪里了。熟悉North教授的理论工作的同仁会知道,在North的制度变迁理论中,他也曾提到文化、传统对制度变迁影响,并且,在North 20世纪80年代后的著述中,他曾多次谈及Paul David(1985)和W. Brian Arhtur(1988,1989)所提出的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和“锁入效应”(lock-in effect)问题。然而,现在看来,在North的新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中,社会制序演化中(包括习惯、习俗、惯例和制度)“路径依赖”和“锁入效应”与其整个理论程式还是“两张皮”。因为,依照Coase和North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程式,如果市场的建制结构和制度规则完全取决于那种新古典式的“超级理性人”对交易费用节约的理性计算的话,那么社会演化和制度变迁必然是决定性的和确定性的,甚至是有着惟一性的(如果各个超级理性人的社会博弈有着惟一解的话)。这就在方法论上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决定论有“异工同曲”之妙了。反过来,如果按照斯密-门格尔-哈耶克的市场秩序自发生成论以及Schotter-Sudgen-Young这些演化博弈制序分析的理论进路,作为某种制序(广义的institutions)的习惯(usage)、习俗(custom)、惯例(convention, practice)和法律,以及宪法、宪政,甚至国家的形式,都是一些有些理性但又有着分散和分立知识的个人在各自不完全信息中随机博弈的结果。事实上,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我们才能从整体上理解Schotter(1981)和Young这两部博弈论制度分析专著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之所在。正如Schotter(1981, p. 164)在结束他那本《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时所言:“归根结底,通过制度的演化,人类世界(the social world)从一种无序的自然状态演变为有序的现代社会。这是一个随机过程,以至于我们所观察到的实际发生的一切仅仅是制度转轮的一次轮回而已。唯一的问题是,这个转轮是否偏斜。”在人类社会的种种习惯、习俗、惯例和制度演化和变迁中,人类社会的“轮子”是否偏斜?如果有偏斜,其轨迹和路径将是怎样的?Young教授在这部著作中试图发现一些规范的新答案。这正是这本书的核心价值之所在。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这部著作是根据作者于1995年在以色列希伯莱大学的夏季经济理论班的讲稿基础上而成型的,因而对稍有些数学基础和博弈论知识的读者来说,它还有一定可读性的(用现在经济学的行话来说,它还不是太“技术”)。然而,正是因为这是一部在讲演稿基础上而成型的学术专著,读过这部著作后,读者自然会感觉到,用博弈论——尤其是演化博弈论——来研究人类社会的种种习惯、习俗、惯例和制度的生成、驻存与变迁过程,从个世界范围来说,目前这还只是处在一个“婴幼”阶段上。换句话说,要证明Hayek自发社会秩序和制度生成论,特别是要把Hayek深邃繁复的大部分思想用博弈论的数学语言将之程式化,还须理论经济学界巨大的理论投入。
  理论的初步萌生,自然意味着有巨大的可开拓空间。因而,对于有志于博弈论制度分析学界同仁来说,在这一新探索领域的研究投入,其“边际收益”在目前来说肯定是递增的。基于这一认识,笔者由衷地希望,这部著作中译本的出版,能诱发更多的中国青年学子关注博弈论(尤其是演化博弈论)的习俗、惯例和制度分析的理论进展,这不但能使有志于这一新兴领域研究的经济学人很快具有一些当代经济学的前沿意识,而且在未来的学习和研究中,也将期望较容易推进人类反思自身社会存在的理论前沿的边界。另外,按照译者王勇的估计,本书所讨论的处理异质低度理性经济人的演化博弈的研究方法,甚至会对当代宏观经济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异质性”问题(如收入分配问题)与“内生经济政策”也大有裨益。并且,毫无疑问,由低度理性博弈者构成的演化宏观经济世界也将是一个迷人的理论空间。
  最后,愿在制度经济学领域中探索和思考着的中国学界同仁,能够综合吸纳新制度主义、新古典主流学派对一般均衡框架中交易费用问题研究中的已有理论成果,尤其是能紧密跟踪国际上博弈论制度分析的最新进展,并能从任一学派的思路框架和思想程式中走出来,真正开始自己的理论探索。

                                  韦森于2003年10月21日谨识于复旦书馨公寓”

希望小弟的推荐能对各位网友有所帮助!                                                                                 ——云起时


[ 本帖最后由 俗世之人 于 2007-11-5 12:28 PM 编辑 ]
来自特区的蒙地卡罗前地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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