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笛外国文学论坛
标题:
关于“以恶制恶”说法的疑惑
[打印本页]
作者:
zjabh
时间:
2009-2-6 15:04
标题:
关于“以恶制恶”说法的疑惑
本帖最后由 zjabh 于 2009-2-12 15:44 编辑
我曾经很喜欢《读者》,读过好几本精华本。但从2001年后,《读者》由传播普通知识向宣扬新观点新理论的转化越来越明显,而这些东西对我这样的保守派没有任何实用性,两年后我就断绝了和它的接触。
去年秋季,忘了是谁买来的一批刊物中又见到了这位曾经的朋友,6年不见,果然又长进不少,居然连《威尼斯商人》中鲍西亚解救安东尼奥的妙计也被斥责为“以恶制恶”(见附文)。
而在这种即使能够保护弱者的法律也无法保护的困境下,应该用什么“善”而有效的手法
,这位大文人只说了一句“爱心促成善举,而仇恨只会增加恶行”,至于具体如何操作,只能让我这样的笨脑袋和其他聪明的脑袋自己去想了。
由此,我产生了两个疑问:
1、既然鲍西亚的妙计被定成“以恶制恶”,以此类推,像我国汉族的济公、维吾尔族的阿凡提、蒙古族的巴拉根仓这些传说中惩恶扬善,美名远播的机智人物,以及亚欧非美各国的类似传说人物,使用的手段应该都算是“以恶制恶”了。因为他们既没有用法制手段,也没有用其他善的手段。可是,在一个漠视弱者的社会里,用了这些手段能达到保护弱者的目的吗?
2、“以恶制恶”这个词近年听得不少了,而反对它的理由是“很难保证下一次不会是以恶制善”。在我看来,只有掌握了政治权力才需要为此担心。
一个能称为政治家的人只要没有发疯,就不会不懂万事不能过头的道理
,他要真的发了疯并且疯得让人不能忍受,无论在什么社会里,都不可能让他无休止地疯下去。
那些机智人物,无论是“民间制造”还是“作家制造”,都不掌握任何政治权力(最多只是临时性的),真的有必要担心他们“很难保证下一次不会以恶制善”吗?
希望各位朋友用通俗的语言指点指点。
附:鲍西亚式的智慧与恶行
作者姓名不详
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最让人津津乐道的是充任法官的鲍西亚对夏洛克的刁难:按照夏洛克和安东尼奥的契约,他有权获得安东尼奥胸口上的一磅肉,但契约并没有允许取血,因此在割肉的时候如果流下一滴血,那么夏洛克的全部土地财产都要充公。而且割肉的时候必须是一磅,不能多也不能少。一辈子精明奸诈的夏洛克只有干瞪眼了,反过来还被“谋害公民”的罪名剥夺了全部财产。
别人从中看到的也许是鲍西亚的智慧,但我看到的却是对法律精神的任意扭曲与故意曲解。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鲍西亚出任法官本就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精神,临时为契约赋予新的解释更是强盗逻辑,因为割肉时会流血是不言而喻的内在条件,在订约时双方都是预先知道的,并不违背这契约的基本前提。再说,夏洛克完全可以要求安东尼奥自己将肉割下来交给自己。
之所以没有人指斥和痛恨鲍西亚,是因为她的行为乃是以恶制恶。但一个社会如果容许甚至赞赏以恶制恶的话,那么就很难保证下一次不会是以恶制善。人类历史上多少假法律之名所行的罪恶,其实都是鲍西亚思维的继承与延续。
我们应有的基本认识是:夏洛克的要求完全合乎契约精神,毫无法律上的问题,他的错误是道德层面的。他给世人的警示应该是:爱心促成善举,而仇恨只会增加恶行。这一警示事实上同样适用于鲍西亚,她的所谓智慧未尝不是仇恨种子结出的恶行(
夏洛克并没有损害鲍西亚及其亲属的利益,她的动机能说是“仇恨”吗?
)。
作者:
西门
时间:
2009-2-7 03:04
死刑就是最大的以恶制恶,那些力图废止死刑的人也都说得头头是道,但依我国目前的执法水平,死刑能废除吗?
作者:
zjabh
时间:
2009-2-12 15:41
2#
西门
那是法律,应该不会是那位大文人说的“恶”吧。
作者:
ak1789
时间:
2009-2-12 20:01
死亡是最大的恐惧
作者:
芍药亭
时间:
2009-2-13 18:48
最难扭转的是人的思维方式 一个用不道德思维生活了几十年的人是永远无法接受道德的规劝的(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 因为他无法理解 我们当然不能要求一个人去心甘情愿地执行他所反对 或不理解 或无法接受的事 这个时候 暴力 或者说强制力是最终方法 难道能说国家强制力是恶吗 当然不能 那鲍西娅的行为无损任何人的利益 当然不能叫恶
作者:
zjabh
时间:
2009-2-15 16:21
5#
芍药亭
说得好。不过,让夏洛克损失了三分之二的财产的确是严重损害了他的经济利益,所以让这位大文人不忍心看下去了。如果能够想出一个计策:在名誉上让夏洛克蒙受同样刻骨铭心的损失,但又不损害他的实际利益,那大概就是作者心目中的“以善制恶”了。可惜莎士比亚或者鲍西亚或者我,都没有这么聪明。
作者:
流浪者
时间:
2009-6-28 19:13
如果所有人都能明白“以善制恶”的道理,那世界又怎会有恶?法律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有些人明明犯法,却能以种种手段,逃避惩罚,正直的人却碍于法律,根本无能为力。人心中的恶不能根除,只有法律是不彻底有用的。“以恶制恶”、“以善制恶”并不重要,只要能“制恶”,就应该被认可。
作者:
风中感觉
时间:
2009-10-21 22:07
不过是冷酷的法律分子而已 有什么好说的呢 不只是读者这样的书吧 几乎所有的书都在告诉我们一个奇怪的信息:无论什么东西,我们总要找到一个新思想来搞搞,老师在拼命教育孩子要创新,这是个愚蠢的教育方法吧。
作者:
本人张江安
时间:
2009-10-24 13:15
8#
风中感觉
深有同感。握手。
作者:
水之梦
时间:
2009-10-24 13:39
没做好自我牺牲的准备,就妄谈善待恶人的,太幼稚了吧
作者:
兰舟
时间:
2009-10-24 20:06
本帖最后由 兰舟 于 2009-10-25 10:56 编辑
我觉得这位不知名的作者倒是很有远见
美国为什么会将人审判到监禁数百年?对当前人类的寿命来讲这无异于死刑,年限的累积没有意义,但我认为这恰恰是美国法律的前瞻性和严谨性
这篇附文很有见地,对于人性中对恶的忽略一针见血。夏洛克的不合理显而易见,于是无论审判多么强词夺理都被认为是智慧的产物。但是,目前社会中存在的案件有多少是显而易见的邪恶?若我们允许了所谓智慧的强词夺理,造成的真的会是公平的结局吗?未必吧,以善的名义我看只能制造更多的冤假错案
这位作者不是无聊的不必要的顾虑,却恰是清醒。又或者因了社会中某事而不可指明的有感而发,这样的引子在当今中国可太普遍了
找出一篇早年的博文,以表观点
2006年12月31日 14:51
辛普森出书
辛普森的书名为《If I Did It》,用假设的口吻详细阐述了如果他犯了当年轰动一时的谋杀案,过程将会如何。可以肯定几乎所有人都会把个中内容看作他曾付诸的实际行动,只是美国法律奈何他不得。
之所以无罪释放的原因应该很清楚,优秀的律师团寻找法律漏洞,硬把看似确凿的犯罪证据踏成无足轻重的垃圾。于是经常会有人以此嘲讽美国的法律制度,更因为辛普森书的出版令我看见一句评论:美国法律太注重过程的公正,却反而忽略了结局的公正。
一时觉得很精辟,可回头再想,究竟能有多少案件可以如此明显地确定结局的公正?难道我们不是在一系列尽量严格公正的过程中努力寻找最公正的结局吗?事实上太多的案件我们无法辨认它们的原貌,并不存在一个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神替我们做出绝对公正的裁定;事实是我们只有尽量保证每一个环节的公正严明,以期待尽量实现一个公正的审判结果。而一个妄想忽略过程拍板所谓公正结局的制度,想来只会因各种主动或不主动的作为制造出更多冤假错案。
辛普森案是一声沉重的叹息和一抹轻蔑的微笑,同时也是促使人们寻找更为接近公正的制度的一次无情鞭笞。我们的制度远不可能达到万无一失的公正,我们只能尽力寻找最不坏的一种方式。
作者:
本人张江安
时间:
2009-11-6 10:19
我是楼主。看了您的高见,还有一席话想说,但写长篇的后期工作要全身心投入,加上家庭变故的精神压力,现在没有辩论的心情。
作者:
本人张江安
时间:
2010-3-22 12:02
回复
11#
兰舟
我不知道美国在多大程度上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我知道我国让人民最不满,也是我最不满的就是这个原则的缺憾,而不是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对于这位大文人,我反对的是他只会指责不会解决的态度;对于您的高论,则是由于上面的原因,我不愿附和。
欢迎光临 芦笛外国文学论坛 (http://www.reeds.com.cn/)
Powered by Discuz! X3